环境行政行为如何避免“明显不当”? 时间:2019-11-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将“明显不当”纳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并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那么,究竟什么是“明显不当”?笔者拟以“明显不当”在司法审查实践中的适用作为分析基础,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未验先投”以及“进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两个问题,对“明显不当”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分析。问题提出:什么是行政处罚“明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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