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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两类主体订立抵押合同 健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配套制度 时间:2016-01-18    来源:人民日报

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对于 完善农村承包土地权能、提高农民贷款的可得性具有积极作用。近来,通过对湖北武 汉、宁夏平罗等试点地区的调查发现,在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过程中, 应加快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特别是在设立抵押权时应区分普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两类主体,订立内容不同的抵押合同。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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