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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跨区域“飞地”项目实施主体税收分享制 时间:2016-01-12    来源:山东省信息中心

《通知》明确,由省内各级政府主导的跨市、跨省“飞地”项目,主要包括本地企业在省内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经济开发园区,以及承接京津冀等省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的产业转移项目。属市场行为的自主迁移企业,不在实施范围。纳入“飞地”双方分享范围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含营改增部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税”市县分成部分。 《通知》规定,实行“三税”分享的“飞地”项目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和省政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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