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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4-02    来源:山东省信息中心

文号:鲁政办字〔2015〕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作以下修改:一、在《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中增加第九条“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的市,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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