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时间:2012-12-05 来源:安徽省信息中心
(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成立村民选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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