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07年) 时间:2012-05-11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处置的管理,维
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和养护工程(以下
简称工程)需要弃置、受纳、运输(以下统称处置)渣土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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