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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时间:2012-01-20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 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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