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 时间:2011-01-1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公民
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
(含军队和武警部队编制外设立的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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