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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 时间:2011-01-1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公民 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 (含军队和武警部队编制外设立的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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