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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关于水合肼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的公告 时间:2010-01-11    来源:中国石油和化工网

  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 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 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 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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