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时间:2009-09-23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普通门诊按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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