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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时间:2009-09-23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普通门诊按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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