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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时间:2008-01-07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 ,建设节约型社会,依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含粘土掺粉煤灰等工业固 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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