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时间:2008-01-07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
,建设节约型社会,依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含粘土掺粉煤灰等工业固
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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