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111号) 时间:2016-06-07 来源:和讯网
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111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根据《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5]12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报送的创建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以下简称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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