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1-21 来源:中国汽车动态网
10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
意见稿)》,将汽车召回实施过程中对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明确,更首次将
零部件生产者一并列入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
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未按规定发布信息的将面临最高
3万元罚款。在“生产者、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