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生商品价如大涨 政府可规定限价 时间:2012-11-30 来源:甘肃省信息中心
经11月28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从公布当日起施行。本次会议还决定,《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议还决定批准《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根据《条例》,经营者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蓄意串通抬价或压价,损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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