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时间:2011-04-13 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
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
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
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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