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二次修正) 时间:2011-04-08 来源: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
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
)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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