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第二次修正) 时间:2011-03-1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
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
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的外地人员)自愿无
偿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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