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时间:2009-08-24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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