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对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时间:2008-06-12 来源:商务部网站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40号公告,公布了丙酮反倾销
调查的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
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
2008年6月9日起,对进口自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5
.0%-51.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被调查产品丙酮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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