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行业频道 - > 石化化工 - > 政策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己内酰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时间:2008-06-11    来源: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发布该年度第22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 、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 自2003年6月6日起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年9月3日发布该年度第70号公告,宣布对 原产于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己内酰胺立案进行倾销及倾销幅 度期中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查看全文